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殘疾人士登記證申請須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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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9-9-4 17:01:44 | 顯示全部樓層 |閱讀模式
不論暫時還永久,殘疾人士均可申請《殘疾人士登記證》,讓持證人在有需要時出示《登記證》以證明其本身的殘疾身份及類別。惟《登記證》並非一張優惠證或信用咭,亦不得轉讓或出售予他人。

哪些人有資格申請?各類殘疾人士,包括聽障、視障、言語障礙、肢體傷殘、自閉症、精神病、智障、器官殘障/長期病患、注意力不足/過度活躍症及特殊學習困難,如殘疾情況會影響其日常生活、參與經濟和社會活動的能力,及/或令其行動不便,而且需要較長時間才能康復,均可申領《 登記證》 。


誰可以申請?
殘疾人士本人可提出申請,或由其他相關人士(例如殘疾人士的親友、有關政府部門或非政府機構的職員)代為提出申請。如殘疾人士未滿 18 歲,則應由其父母、監護人或委任人士代為提出申請。


如何申請?
新證 – 申請人須填妥申請表(CRR3),連同證明每類殘疾的文件副本(例如由醫生或專業醫療人員簽發的證明書(亦可使用申請表夾附的回條(CRR4)),
以及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文件*影印本及一張彩色近照(與特區護照相同),一併寄往「香港添馬添美道 2 號政府總部西翼 11 樓勞工及福利局 康復服務中央檔案室」。


網上申請
*如屬代申請人申領《登記證》者,請一併準備與申請者關係的證明文件。

續證 - 只有《登記證》 上註有有效日期的人士,才須換領《 登記證》 。一般而言,這類《 登記證》的有效期限為兩年,由檔案室收悉持證人的殘疾證明文件日期起計算。持證人須於該證有效日期屆滿前兩個月內,提出續證申請,否則該證件到期後便會自動失效。持證人須填妥申請表格(CRR3),連同有效的殘疾證明文件一併寄回前述地址。如持證人於該證有效日期屆滿前多於兩個月提出續證申請,除了須提交上述文件,亦須附上一封陳述提前續證理由的信件及在獲發新證時退回有效《 登記證》 的正本。(如持證人在首次申請《 登記證》 時已提交有效的永久殘疾證明文件,可獲豁免重新遞交殘疾證明文件。)

收費:
首次申請及換證:免費
遺失補領:58元

資料來源:《殘疾人士登記證》 申請指引
本帖提供電子版下載,其他資料可參閱申請表格之申請指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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